一个人可能为了幸福而放弃某些快乐,但绝没有人为了快乐而放弃幸福,如果有人宁愿要快乐而不要幸福,事实上只不过是他没有能力去获得幸福,比如他怯懦、平庸、愚蠢或变态地对待生活。
一个人作出这样的牺牲是因为这种牺牲是他的意愿,并且这种牺牲虽然失去了某些利益,但却使他在精神上有所收获。对自己在任何一种意义上都毫无意义的牺牲绝不是一种自愿的伦理行为而是受迫害。
凡是代表某种规范体系的伦理学都是反对生活的理论,它错把伦理学搞成了社会科学,它总是劝导每一个人去过“标准”的生活,即按照他人的标准过生活,这正是使生活变得没有意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从“应该做某事”推不出“应该做某事是好的”,义务论的观点注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一条应该的规范是既普遍又公正的。“应该”的规范总是基于利益的行为策略,它表现为劝导或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