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rt_contacts 《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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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8653211 作者:孙隆基

中国人是必须由他人来定义自己而又是用“等级”来对人估价的,因此,作为“人上人”,就必须由他人来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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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不只是没有“个体”,轻易地将“人”分“类”,而且也没有“人格平等”的观念——他们整个“做人”的方法,就是建筑在“等级”与“层次”等考虑之上的。“非我族类”的这一整个“类”与自己的关系就只有两种可能:他们不是比自己高就是比自己低,永远也不能是与自己同等的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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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大陆,就有把心理问题“身体化”之外,还有人将它“人情化”的倾向。例如,在大陆,就有把心理问题与个人问题(例如“同性恋”)当作是道德问题处理的情况,这与西方人将中国人心目中的道德问题也当作是心里或社会问题处理情形,可以说刚好相反。中国人的道德基本上是指“社会道德”乃由群众压力或“人言可畏”所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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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是对人或事物的爱憎不分明,亦即是说:对自己喜爱的人物缺乏强烈的冲动去表达,对自己不喜爱的人与事则倾向于采取逆来顺受的态度,不懂得明朗地告诉自己与别人:有些条件是自己能够接受的,有些条件则是自己不能够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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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那种必须由“家”去“定义”个人的情形,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就扩充而为由“国家”去“定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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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认为:“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的--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抽空掉,“人”就被蒸发掉了。因此,中国人不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具体的人际关系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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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同情加害者不同情受害者的心理,最终是使自己作为“受害者”的地位永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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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只要是出现牺牲、服务以及仁爱的眼光的场合,那里就同时有欲主宰别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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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层次”与“等级”正是中国人“做人”的渠道。事实上,这种对外客尊而不亲,对自己人亲而不尊的做法,也反映在组织成员对内对外的不同作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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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教养”自然是不重“个性”的培养,甚至是完全抹掉“个性”的,因此遂造成了“专门学人”的倾向,亦即是说:中国人总不能由本身去确立“自我”价值,而必须常常以别人为“学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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