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从“应该做某事”推不出“应该做某事是好的”,义务论的观点注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一条应该的规范是既普遍又公正的。“应该”的规范总是基于利益的行为策略,它表现为劝导或威胁。
把决定权和解释权归给自己(我),而同时取消他人在价值问题上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这是非常严重的学理错误(同时也是政治错误)。许多人际冲突和文化冲突都与此有关。
简单地说,回报关系、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分别是社会、自然和思想的唯一有序性(order/kosmos),其他状态都是无序(disorder/choas)。
所以一个人要受到尊重,他就必须自己有着人格尊严;一个人要获得好的东西,他就必须贡献好的东西;一个人要享用某种权利,他就必须负担某些责任,如此等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断定人们有“义务”尊重一个拍马溜须的、见利忘义的无耻小人,因为连他自己都不尊重自己,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尊重他?
一个人可能为了幸福而放弃某些快乐,但绝没有人为了快乐而放弃幸福,如果有人宁愿要快乐而不要幸福,事实上只不过是他没有能力去获得幸福,比如他怯懦、平庸、愚蠢或变态地对待生活。